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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通卡用户协议

更新时间:2023-06-01 15:40:05

  

甲方:(发行服务机构)

乙方:(粤通卡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粤通卡及电子标签(统称粤通卡产品)。甲方向粤通卡产品所有人(即粤通卡用户,下称乙方)提供联网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服务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相关支付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就粤通卡和电子标签的发行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定义

1.粤通卡是记载用户和车辆信息,用于非现金方式支付全国联网高速公路通行费,可在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已授权开通的地方收费公路或停车场、加油站等第三方应用场景(简称“拓展应用”)交易中使用的IC卡,粤通卡包括储值卡和记账卡。

2.电子标签是由甲方认可并安装在车辆上,记载车辆信息并和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换的专用电子装置,电子标签应当与粤通卡配合使用,并通行自动收费车道,方可实现不停车缴纳通行费。

3.粤通卡账户是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记录乙方的客户信息、车辆信息、卡签信息、交易信息等。

ETC是甲方为乙方开立实名制账户并发行激活的粤通卡和电子标签;乙方车辆在公路或在其他拓展应用场景交易时,系统根据交易记录在乙方粤通卡账户中记账,通过粤通卡对应的扣款方式扣划消费金额。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粤通卡和电子标签的发行、结算、客服等业务,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其他拓展应用场景服务提供单位等共同保障ETC系统正常运营。

2.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粤通卡账户管理、交易记录查询、信息变更、挂失更换等售后服务。

3.甲方确保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真实、有效。

4.乙方同意甲方因向乙方提供服务的需要,长期保存乙方的客户信息、车辆信息、通行记录等数据。甲方承诺对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信息以及消费数据保密。

5.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方式识别乙方身份和车辆信息,将乙方的粤通卡账户信息传输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第三方合作主体及其他有权机关单位等,校验乙方身份和车辆信息的真实性。

6.甲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或因维护公共利益而须予以依法披露的情形以及甲方依据本协议而采取维护其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交通运管需要、委托催收粤通卡相关费用等情形下,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粤通卡账户信息,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侵犯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提出索赔。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粤通卡和电子标签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粤通卡和电子标签与车辆实行唯一绑定,如乙方的用户信息、车辆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在产生消费费用前通过甲方线上、线下、客户联络中心等渠道提交证明材料办理信息变更。

2.乙方使用记账卡的,同意提供本人开设且与甲方有合作的银行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将扣款账户与乙方本人粤通卡账户下的记账卡关联,用于自动、分次从扣款账户中划扣乙方名下记账卡通行收费公路或在其他ETC拓展应用场景消费产生的相关费用,为此甲方无需在划扣前另行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在提供授权扣款账户后,不得自行销户,除非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另行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扣款账户用于划扣其名下记账卡的相关费用。

若乙方选择备付金作为记账卡履约担保的,乙方所缴付的备付金在本协议终止且乙方结清全部应付费用后,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乙方确认并遵守甲方制定的系统扣款限额和次数、下发状态名单等相关规定,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撤销授权账户、授权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授权账户被冻结等)导致划扣不成功的,即构成乙方欠费,甲方有权就未结清的费用从乙方欠费之日起,以欠费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收违约金,通行费、备付金和违约金计算以甲方系统核算为准。

乙方欠费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名下所有记账卡的使用、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欠费、违约金、追偿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若乙方在本协议终止时 仍有费用未结清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用备付金直接抵缴未结清款项;若备付金不足以抵缴的,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付清。

3.乙方使用储值卡的,卡内的资金不计任何利息,储值卡出现余额不足或被列入状态名单时,乙方应采用现金或其他支付方式全额支付。

储值卡在通行使用后,卡内余额以甲方的清算系统余额为准,卡面读取的余额与甲方清算系统中余额不一致的,以甲方清算系统余额为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通过调整储值卡面余额的方式,修正卡面扣款异常。

乙方认可和接受牵引车办理和使用储值卡无法申请集装箱优惠服务预约通行,通行高速也无法享受集装箱优惠政策

4.乙方可通过甲方线上、线下、客户联络中心等渠道查询收费公路通行、交易及消费信息。乙方对粤通卡交易数据记录有异议,应自月结单在网站、APP等渠道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则视为无异议。

5.乙方认可和接受甲方所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记载方式及准确性。对于因交易数据延时、缺失、异常、先行后付等造成甲方垫付费用、乙方欠款、少缴通行费的,甲方有权追缴。

6.因标签参数、客户信息异常造成甲方垫付费用、乙方欠款、少缴通行费的,甲方有权通过状态名单限制使用粤通卡和电子标签,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补缴通行费并修正异常信息。

7.乙方同意,如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偿记账卡服务的,应按甲方的规定另行支付服务费。

8.乙方车辆在收费公路入口通行时,入口信息未能成功写入电子标签,或乙方因被下发状态名单限制使用ETC期间,不享有各类ETC优惠。

9.乙方申办多张粤通卡、且该等粤通卡由乙方提供的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使用,乙方对该等粤通卡所发生的欠费,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10.乙方有义务向使用乙方办理的粤通卡的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解释本协议内容,并告知该等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遵守本协议,并与该等人员就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业务办理约定

1.乙方完成粤通卡账户的开立程序,即获得了账户的使用权,乙方应妥善管理粤通卡账户,通过客服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方式验证身份接受用户服务,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服密码、短信验证码,单位客户做好授权管理,因密码的遗失、手机或身份证明、保管不当等过失造成的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账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它任何安全问题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配合乙方采取措施维护权益。

2.记账卡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模式,乙方通行收费公路或在其他拓展应用场景消费后,甲方应在消费流水有效期内完成相关费用划扣。

3.如乙方粤通卡关联的扣款账户支付能力受限,甲方有权将乙方粤通卡账户以及账户下的粤通卡列入限制使用的状态名单。乙方扣款账户支付能力状态名单解除生效期后可正常使用ETC。由金融支付渠道通知甲方下发的状态名单,甲方不对下发状态名单解释和负责,乙方无权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4.如乙方在使用粤通卡和电子标签时,存在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收费公路运营相关管理规定、其他拓展应用相关管理规定的异常使用行为,如跟车逃费、闯关等,甲方有权将乙方粤通卡账户以及账户下的粤通卡和电子标签列入限制使用的状态名单。乙方纠正异常使用行为(且不存在异常使用期间的费用欠缴),状态名单解除生效期后可正常使用ETC。

5.乙方丢失粤通卡时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业务,甲方通过下发限制使用状态名单的方式确保乙方的粤通卡不再产生交易。甲方为乙方办理挂失后状态名单生效前产生的通行交易仍需从乙方扣款账户支付。

6.粤通卡产品内置有效期,到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通过甲方线上、线下等渠道办理续期服务;因乙方未及时延期,导致电子标签和粤通卡到期不能使用引发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粤通卡及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业务规定办理更换。自领用之日起质保期内因非人为损坏更换的,乙方无需另行支付工本费,因人为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刻划、折弯、缺损等物理损伤和异常高温塑性变形)或在领用之日起质保期后更换的,乙方应支付工本费。储值卡余额需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

8.乙方有权申请注销粤通卡。乙方申请注销储值卡的,甲方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将余额不计利息退还乙方;乙方申请注销记账卡的,应保证在甲方处理记账卡资金争议期内不撤销该授权账户并在账户中留存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付费用。

9.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自行承担未能及时通知导致的全部后果。

10.当甲方通过乙方所填写的客户资料中记载的联系方式无法即时联系到乙方时,甲方按该联系方式寄出的书面通知到达联系地址的,或通过短信或外呼通知乙方的,视为甲方通知到达。

五、粤通卡和电子标签使用约定

1.乙方在ETC车道通行时,应按现场的标识、标线规定行驶,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车道栏杆和信号灯提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需停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处理。

2.粤通卡和电子标签出现无法读取信息、设备内记录车牌与实际不符、一车多卡/多签、被列入限制使用状态名单等情形时,乙方应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引导处理,根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拓展应用场景服务提供方相关管理规定以现金等其他方式全额支付相关费用,同时乙方需妥善保存缴费票据,作为日后处理非正常交易的依据。

3.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粤通卡和电子标签,不得篡改、伪造或者以其它方式破译电子标签以逃避应付通行费及其他拓展应用交易费用,不得擅自破坏、拆卸电子标签,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粤通卡和电子标签内记录的车辆信息与登记使用的车辆一致、专车专用。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应一并处理ETC产品所有权,可采取换车换牌或注销产品等方式处理。若违反本约定,甲方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拓展应用场景服务提供方有权拒绝提供相应服务,乙方应以现金等其他方式全额支付交易费用,并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4.乙方使用粤通卡和电子标签通行收费公路时,现场不开具纸质票据,乙方可通过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拓展应用发票由拓展应用服务方开具。

5.甲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拓展应用服务提供方定期对电子收费系统进行维护维修。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停电或设备故障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需根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拓展应用服务提供方相关管理规定以现金等其他支付方式全额支付费用,同时乙方需妥善保存缴费票据,作为日后处理非正常交易的依据。

6.甲乙双方充分理解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拓展应用服务提供方数据传输系统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等情况,从而使交易中断或交易数据出现延迟,如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协助相关方进行处理。

7.乙方理解使用粤通卡产品进行消费以及使用甲方提供的用户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因上述原因造成服务中断,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会因上述情形向甲方索赔。

六、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免于承担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经对方催告后应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违反约定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本协议所约定的一方损失仅包括直接损失。

八、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及其执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乙方或其代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或其代理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已获得甲方完整的说明解释,乙方或其代理人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申办或/及使用粤通卡及电子标签,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2.通过非甲方官网、线上、短信等正式渠道取得的链接信息,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所需办理的业务、手续以及收费标准请详见甲方的相关业务说明。

3.本协议的解释权、修改权归甲方。本协议如有修改,甲方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若对修改有异议的,乙方必须在公告(通过公众号、小程序、APP等渠道)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已知悉并同意按照新协议执行。

4.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及拓展应用:本协议范围除联网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外,也适用于停车、加油等ETC发行服务机构授权开通的场景消费的电子支付。乙方同意粤通卡账户在停车、加油等拓展场景进行交易扣款。经甲方详细解释,乙方已明确理解取消拓展应用的方式。

5.甲方业务公告、指引、乙方签署的相关用户申请表等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生效后直至本协议(包含后续更新、修订的内容、 补充文件、附件等)基于法定或约定原因终止履行为止。乙方申请销户的,当且仅当乙方在甲方完成全部销户手续且结清全部费用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7.本协议中涉及的时效要求,依据行业相关规范、细则以及甲方内部管理规定调整。

8.本协议自乙方申办粤通卡或/及实际使用粤通卡之时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于 2023 年 6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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