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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行卡用户协议

更新时间:2016-11-14 11:00: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e行卡及电子标签(统称e行卡产品)。现甲方与e行卡产品使用人(即e行卡用户,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e行卡产品的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1.1e行卡是记载用户和车辆信息,用于非现金方式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可在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使用的IC卡。e行卡包括储值卡和记账卡。

  1.2电子标签是安装在车辆上,记载车辆信息并和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换的电子装置,电子标签应当与e行卡配合使用,并通行自动收费车道,方可实现不停车缴纳通行费。


2、申请

  2.1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使用e行卡及电子标签所需的用户申请资料,并保证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如发生联系方式等用户信息变更或车牌等车辆信息变更等情况,乙方应于7日内到甲方网点或甲方授权机构办理解除绑定、信息变更、挂失、销户或过户等相关手续,否则将导致乙方e行卡、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2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有权向乙方收取e行卡及电子标签工本费。

  2.3乙方选择储值卡的,储值卡采取实名制,乙方需在卡内预存通行费,其车辆在通过联网高速公路时,系统直接从卡内扣除当次通行费。

  2.4乙方选择使用记账卡的:

  2.4.1乙方同意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机构账户(下称授权账户),用于划扣其名下记账卡的相关费用。乙方在提供授权账户后,不得自行销户,除非获得甲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机构账户用于划扣其名下记账卡的相关费用。

  2.4.2若乙方选择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的,乙方所缴付的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时,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在本协议终止时仍有费用未结清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用保证金直接抵缴欠费;若保证金不足以抵缴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2.5 乙方应向甲方网点或甲方授权机构申请办理e行卡和电子标签,在甲方网点或甲方授权机构享受相关服务(服务范围包括e行卡申请、发行、注销等;电子标签发行、安装、维护、注销等)。


3、使用

  3.1乙方应按照e行卡、电子标签使用说明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e行卡及电子标签,并遵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以及当地通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甲方授权机构没收或停用e行卡及电子标签,乙方有可能承担其名下所有e行卡及电子标签均被停用的后果。

  3.2乙方使用的e行卡和电子标签上记载的车辆牌照信息应与登记使用的车辆牌照信息保持一致,确保e行卡、电子标签与车辆牌照信息一一对应,不得将电子标签擅自拆卸、转租、转借或移用到其它车辆上使用,否则,乙方应以现金支付通行费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电子付费服务、补交通行费差额、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3.3 e行卡及电子标签内置有效期,到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须到甲方网点或甲方授权机构办理续期服务。

  3.4储值卡可充值使用,不能透支使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任何利息,储值卡出现余额不足或被列入黑名单时,乙方应采用现金或其他支付方式全额支付路费。

  3.5乙方驾驶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在ETC车道通行时,须遵守当地通行管理规定,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车道指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须停车配合工作人员处理。

  3.6电子标签和e行卡实行一车一卡一标签绑定使用,且注册乙方须为同一人或同一机构。若e行卡尚未注册的,在办理使用电子标签时应对e行卡即时实名注册。车辆所有人有权申请禁用电子标签和e行卡,电子标签和e行卡禁用后将无法使用,乙方需到甲方网点或甲方授权机构办理变更或过户后方可继续使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7如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使用e行卡及电子标签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争议的,乙方应在不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及时协商解决,也可事后按当地ETC异常处理规则取得相关证明后向甲方申请处理。

  3.8乙方对交易数据记录有异议,应自月结单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则视为无异议。


4、记账卡的结算

  4.1 乙方应按规定支付记账卡相关费用。乙方同意授权甲方自动、分次从授权账户中划扣乙方名下记账卡相关费用,为此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  

  4.2 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撤销授权账户、授权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授权账户被冻结等导致划扣不成功的,即视为乙方欠费,甲方有权就未结清的费用从乙方欠费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收滞纳金。

  4.3 如乙方欠费,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名下全部记账卡的使用。在乙方欠费的情况下,甲方仅提供查询和解除止付服务。乙方应向甲方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并按规定办理解除止付手续后24小时方可恢复记账卡的使用。记账卡停用期间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4乙方欠费超过3个月仍未结清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名下所有记账卡的使用、解除本协议并有权以法律途径追偿所有损失。


5、服务

  5.1电子标签由甲方专业人员或甲方授权机构人员提供安装。电子标签需直接安装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上,安装前乙方需确认安装位置无其他附着物或裂痕,否则,因电子标签安装、拆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2乙方同意在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期间,甲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调整。甲方通过业务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涉及e行卡(储值卡)空中充值的部分,甲方依据相关的绑定协议和空中充值协议等约定提供相关用户服务。

  5.3乙方可通过甲方网站等途径查询高速公路通行、交易及消费信息。

  5.4 乙方应妥善保管e行卡密码,凭密码享受用户服务,因密码遗失或泄露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办理用户资料登记手续,成为注册用户,凭用户资料享受用户服务。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向注册资料中登记的手机号码(联系手机或短信接收手机)发送验证码认证用户身份并提供用户服务,因手机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5乙方遗失e行卡的,应按甲方的业务规定办理挂失,挂失从甲方及其授权机构有效受理之时起24小时内生效。e行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挂失后补办新卡须按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规定缴纳工本费。

  5.6乙方须持有效证原件办理e行卡产品挂失、补领、过户和注销等业务,甲方网点或甲方授权机构有权乙方在证件不全情况下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因此产生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7 e行卡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到甲方网点或甲方授权机构按甲方的业务规定办理更换。电子标签的质保期为两年,自电子标签办理之日起两年内因非人为损坏更换的,甲方提供免费更换、免费维修;发生人为损坏或超过质保期的,甲方提供有偿更换、有偿维修。

  5.8乙方有权申请注销e行卡,除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另行约定外,甲方应自受理销户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清户结算,将乙方账户余额无息退还乙方。申请销户时,乙方需提供有效证件原件。乙方申请注销记账卡的,应保证在甲方处理记账卡注销期限内不撤销该授权账户并在账户中留存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付费用。

  5.9乙方选择使用记账卡的,同意按广东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由甲方按年从授权账户中预收,乙方停止使用记账卡时,已收取的管理费不予退还。乙方同意,如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偿记账卡服务的,应按甲方的规定另行支付服务费。

  5.10使用e行卡产品缴纳通行费时,不单独就每次通行提供缴费发票。


6、其他事项

  6.1 乙方提供伪造证件或发生逃漏通行费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账户资金,通过下发限制状态名单方式停止乙方使用e行卡及电子标签,同时按照甲方系统记载的通行记录追缴逃漏通行费。

  6.2乙方理解使用e行卡及电子标签进行消费以及甲方提供的用户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造成服务中断,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会因上述情形向甲方索赔。

  6.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甲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而须予以依法披露的情形以及甲方依据本协议而采取维护其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资料委托其催收相关费用等情形下,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侵犯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提出索赔。

  6.4当甲方通过乙方所填写的客户资料中记载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时,甲方按该联系方式寄出的书面通知到达联系地址的,视为甲方通知到达。

  6.5本协议的解释权、修改权归甲方。本协议如有修改,甲方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若对修改有异议的,乙方必须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得知并同意新协议。

  6.6有关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6.7本协议对甲方和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购买e行卡及电子标签,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6.8 e行卡产品属甲方发行并对其产品的使用拥有最终解释权。e行卡产品使用指南、甲方业务公告、乙方签署的相关用户申请表等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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